摘要
<正>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在增强企业活力、发挥集团优势、形成高层次的生产力和经济效益方面,已经得到充分的肯定并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参加联合的企业在隶属关系、所有制关系、财政上缴渠道三个方面并没有突破旧有体制的束缚,所以,不论其联合的性质、形式如何(注:指法人式、合伙式、合同式联营)三者总不能克服企业之间因各自利益不同而形成的离心倾向和短期企业行为问题,企业“小而全”、“大而全”的结构也并没有因联合而彻底得到改造。企业兼并
出版日期
1989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