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建立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必要性众所周知,环境侵权因其所独有的间接性、复杂性、广泛性、缓慢性等特征,致使环境纠纷的诉讼旷日持久;且又因其因果关系之证明,动辄牵涉高深科技知识和方法的综合运用。非一般常人所能了解,更非普通方法所能确定,从而使受害赔偿无法早日实现。而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论因囿于私法自治窠臼,未能圆满解决因诉讼拖延和因果关系证明烦累而造成受害赔偿缓不济急之难题。有鉴于此,有人提出,既然现代国家的目的在于积极地谋求人民的福利,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保障每个人在社会、政治、经济等实际生活中能够享有实质的自由平等;那么对于环境侵权被害人的救济,国家亦应力谋解决。也就是说,在不违背私法自治基本精神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借助行政权力的作用,斡旋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使被害人早日获得赔偿,从而解决因诉讼拖延的烦累致使受赔偿缓不济急之难题。这一主张因符合现代国家团体主义的思潮,而被普遍接受,并且形成了具体制
出版日期
199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