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动产的拍卖是日本民事执行中利用最多的程序,20世纪90年代后期起,针对现实中愈演愈烈的妨害不动产执行行为,与规制缓和、行政改革以及司法制度改革的潮流相呼应,日本针对不动产执行制度进行了综合改革:以强化保全处分措施为中心,多次修改《民事执行法》,完善了针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对策;同时在提高执行的效率和担保物权的实效性方面作出诸多改善。这些改革既为债权回收和银行不良债权的处理提供支持,也从根本上强化了民事执行的功能。
出版日期
201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