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安部2012年4月30日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指出今后“医闹”将受到治安处罚甚至被究刑责。通告提出,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版日期
2012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