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上,立法者采用“二元化”的立法态度,即对以招标、拍卖、协商方式取得的“四荒”农地的抵押是可以的;而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地抵押是禁止的。尽管立法者禁止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地抵押,但福建三明、宁夏平罗、四川成都等地都在积极探索农地抵押创新模式。农地抵押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可通过建立农地评估中介机构、地方政府出台相应激励政策、取得集体组织同意农户抵押的声明、农地登记、签订农地转让合同等制度设计来防范风险。
出版日期
2013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