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遗弃女婴.居委会有权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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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是一名居委会干部。半年前,林某夫妇生下了一名女婴后,不但没有为此感到高兴,反而因受重男轻女观念驱使,先后五次将女婴遗弃在别人家门口,希望别人能够收养。每次均被好心人送至居委会,由居委会送回林某夫妇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不料。林某夫妇却累教不改,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青少年与法》 2013年6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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