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当事人心理疏导服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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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讼心理是诉讼中不同主体围绕实体利益和程序权益争讼的内心活动和心理表征,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同程度的依附性和对抗性三个显著特征。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强烈的“知情渴望”、熟人社会中的“面子心理”、涉法信访中的tt较真q心理以及未成年犯罪案中的不成熟心理四种形式。对此,我们建议,要坚持充分保障诉讼知情权、统筹诉的利益与诉讼心理、注重程序价值的发挥等原则,积极开展诉讼心理疏导服务。而且,要进一步强化诉讼心理疏导意识.提高诉讼心理疏导能力,并努力健全完善诉讼心理疏导工作机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律适用》 2014年2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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