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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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讯问或者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在其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依法履行建议、阅签笔录、教育等职责。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长安》 2014年1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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