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刑法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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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后工业社会的社会学解读中,福柯、哈贝马斯、卡斯特、吉登斯等人作出过各种构想,风险社会不是后工业社会的唯一注解。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的设想,并没有预设风险刑法或者风险法律的破解方式。风险刑法是刑法学者借鉴社会学理论成果的产物,指代一类特殊的刑法领域,风险社会之风险与风险刑法之风险相去甚远。我国刑法对风险的规制具有人本刑法的根基,具有第二顺位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4年1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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