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犯罪形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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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实害的发生造成了客观的、现实的法益侵害危险,因而未遂犯的本质是一种具体的危险犯。那么,在因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具体性危险而否定具体危险犯既遂的场合,行为尚停留在着手之前的抽象危险阶段,至多只成立犯罪预备;同理,在因不具有法益侵害的抽象性危险而不成立抽象危险犯既遂的场合,行为处于抽象危险之前,是“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前置化”,逸出刑法最前线。因此,危险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作者 冀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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