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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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实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备案制度的通知》(建标[2000]34号)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备案工作,提高备案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报我部备案,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前报我部备案。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4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