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完成的《国际组织责任条款》,以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人格为基础,借用了《国家责任条款》中的独立责任原则。然而这种借用忽略了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在人格性质及内涵上的差异,并因此将个体责任适用于作为团体的国际组织;从而未能对国际组织的特性,特别是国际组织与成员国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做出应有的回应,为国际社会带来了现实危险。总体而言,《国际组织责任条款》的发展性质大于编纂性质,其权威性与合法性依然有待国际社会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出版日期
2014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