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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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合伙企业法》中财产份额,既非是基于合伙人身份而产生的广义上的权利,亦非是英美法中合伙人合伙中的对(特定)合伙财产的权利、合伙人权益、参与管理这三项权利的总和或部分,而是合伙人狭义金钱上的权利与其对合伙企业债务、责任抵减的结果。以劳务出资时财产份额的确定来确定财产份额的数额。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3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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