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追诉有时效乃法治的应然内涵,监察追诉应像刑事追诉一样受时效之限制。缺乏时效之规定,此乃监察法的一大缺憾。为监察追诉设置时效的理由主要有:超过一定期限再予以追诉具有非道德性;及时开展追诉才能达到预防腐败效果,逾期追诉预防效果不佳;逾期追诉成本高昂,浪费公帑现象自然无法避免。监察追诉时效的期限,分为监察立案的期限和监察移送的期限,监察立案的期限设定为三年比较合适,而监察移送的期限设定为三个月较为合理。关于监察追诉时效制度的具体设置,有立法经验和立法先例可供借鉴,此等立法技术问题不难化解。
出版日期
2019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