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国企的改革车轮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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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第7条中明确提出:“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的功能。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做出更大贡献.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企业与法》 2014年4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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