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颁布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面临的新问题,在分析当前相关立法、船员劳务关系现状以及一字之差的“劳务”与“劳动”合同对保护船员权益存在本质不同的基础上,认为船员不仅应当得到“契约”的保护,还应当基于劳动者“身份”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进而,针对船员劳务合同相比一般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从合同关系、主体、内容、责任和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提出司法如何予以应对的相应观点.
出版日期
2014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