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某信息公司在网上发布招聘软件开发工程师的广告,其中明确该岗位人员必须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许某经过面试后于2014年9月23日入职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工资5500元;约定许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信息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入职当日,许某参加了信息公司的新员工入职培训,签收了员工手册并签名确认知悉和愿意遵守其中的规定。
出版日期
2015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