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今社会大力倡导降低未成年人案件羁押率的背景下,鉴于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其羁押率并不是越低越好,尤其是并不必然应当低于成年人案件的羁押率。未成年人“羁押率”高的原因在于国家较之成年人案件往往表现得更加积极主动,介入的范围更加宽泛,其中人身拘束措施作为非常有效的一种干预手段,不仅要承担保障诉讼的功能,同时还有教育、辅导、考察等功能。应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国家责任,改变过窄的司法保护模式,尤其对于社会危害性很大的校园欺凌问题,应采取更有进取心的司法干预措施。
出版日期
201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