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很大差别,检察机关选择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需要综合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环境。同等情况下,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还是相对不起诉,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殊保护出发。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既要有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定的必要条件,也要有适合个案的选择性条件。刑事诉讼中,要平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建议对被害人刑事自诉权的行使进行一定的限制,而不是取消。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其在考察期内违规行为的后果承担及公安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处理需要相关规定予以明晰。
出版日期
2015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