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犯罪的追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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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戴某系A市B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朱某1998年至2001年间任A市所辖县级市副市长。1998年,因朱某打算在A市购买B公司所有房屋而经人介绍与戴某相识。戴某出于与朱某搞好关系,便于以后请朱某为其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帮忙的目的,分别于1998年、2000年决定由B公司两次为朱某支付房款25万余元、37万余元。2001年,朱某调任至A市某区任常务副区长,后又任区长、区委书记。
作者 凌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14期
出版日期 2015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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