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沟通帝制国家与“富民”阶层的税收制度,唐中期发生了从以人丁税为主的租庸调向以资产税为主的两税法转变.两税税制改革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通过改革明确了在国家主导下的“富民—国家”权责利益关系.进入宋代以后,两税税制得以延续,“富民”成为向国家纳赋的主要对象和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群体.但占有大量田土的“富民”阶层不断从国家税制漏洞中以各种方式逃避赋税,官府在进行必要弹压的同时,进一步全面推进和深化了唐代以来的税制改革.方田均税和经界法就是宋廷推动的税制改革和厘正与富民关系的重要举措.此番改革结果表明,围绕财赋收益,“富民”与国家进行了反复的博弈,但“富民”阶层并未由此发展成为与帝国对立的异己力量,他们的利益诉求和博弈均被限定在帝国统治规范之内.宋代“富民—国家”关系仍处于以国家为主导、双方共赢互惠的统一体中.
出版日期
201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