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定金债权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定金具有担保功效,其客体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代替物。定金债权存在被特定化的可能。不同种类的定金中,只有违约定金可以作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对违约定金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应当予以类型化,不能采用单一标准。应当注重破产定金债权的撤销问题以及定金债权与其他权利发生竞合时的处理规则。破产定金债权的处理十分复杂,但是,遵循从抽象到具体的研究思路,首先应当明确定金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性质,并以此作为研究的立足点。
出版日期
2015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