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炭弼懒猷黼的催蝴不具有可诉牲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2011年4月12日,山东省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以下简称“东昌府质检局”)作出一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河南正大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为聊城田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装的4台起重机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审判》 2015年19期
出版日期 2015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