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履行保修制度是建筑施工单位长期的、复杂的、烦重的任务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并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及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等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中,规定最低保修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我国现行的各种建筑结构设计规范都是按照《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要求制定的以下简称《统标》。统标第1.1.4条规定“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称为结构
出版日期
2001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