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治安主体以维护治安秩序为最主要、最基本的目标,治安主体是治安秩序的控制力量和维护治安秩序的力量。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进程中,治安主体多元化建设势在必行。治安主体多元化的建构应在新公共服务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公安群众工作路线理论和金钱衡量理论等警务工作理论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防控主体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加强对社会治安主体的培育和引导,注重创新多样化的社会治安主体运作形式,加强对社会治安主体扶持与支持的制度建设。
出版日期
2015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