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定人在学理上属于广义证人的范畴,因此其出庭作证理应适用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一般规定,但另一方面鉴于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科学性以及鉴定人的特殊的角色定位及法律地位,其作证又有别于普通证人出庭。而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案件结果直接涉及被告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因而鉴定意见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就显得更为重要,且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陈述鉴定意见本身就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对质权的重要实现方式之一。于当前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也就是在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这不仅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更是程序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出版日期
2015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