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加班工资立法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范围、自主加班的工资支付、加班工资共决权都缺乏明确规定,同时对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惩罚也较轻。本文主张明确将劳动者的全部收入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认为标准工时制下用人单位允许和默认的自主加班以及计件工资制下定额不合理导致的自主延时工作,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建议赋予劳方加班工资共决权,使加班工资共决变成资方的义务,而并非平等的对话;主张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不仅要补足应支付的加班工资,同时还要给付一定数额的赔偿。
出版日期
2016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