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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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23期
出版日期 2016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