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审计法》 搞好国有商品流通企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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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审计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作了明确的规定。按《审计法》的要求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以及国务院和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审计;审计的内容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根据这个规定,我们对1995年国有商品流通企业审计的安排,提出一些初步意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广西审计》 1995年1期
出版日期 1995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