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立法措辞层面,宪法规定权利的方式有防范式和赋予式两种,这两种模式都能够起到保障宪法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功用,因而无优劣之分。具体到宪法权利的列举层面,宪法权利规定模式有单纯列举式、列举加概括式以及指引式三种。因为列举加概括式不仅能克服单纯列举式的局限,又能保障宪法的权威,所以在这三种规定模式中更优。但是对于列举加概括式下未列举权利的保护,应当持谨慎的态度,只有当其达到与具体列举权利程度相当时,此种未列举权利才能得到宪法保护,以避免权利泛化情况的发生,从而实现宪法权威的保障与公众权利有效保护的共赢。
出版日期
201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