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病合同到期单位终止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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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郭女士2008年10月入职到西安某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试用期聘用合同》,合同期限3个月,从2008年10月8日至2009年1月7日止。工作岗位是合同预算,报酬为每月5300元,约定试用期间工资为70%。2009年1月8日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了《岗位聘任合同书》从2009年1月8日到2012年1月7日。期限3年。工作岗位为业务主管,待遇、福利及晋级按照公司制度执行。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17年4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