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第一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为全省诊断、治疗和管理肺结核病人的法定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未经许可,一律不得截留、拒转或拒报肺结核病人。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强化政府职责,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法制管理。加强结防机构的建设,建立中心登记,健全防治网络,将结防工作纳入初级卫生保健网中,充分利用现有的服务网,把归口管理落到实处。2.实施"卫生部结核病控制项目"的县
出版日期
1998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