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早年起,郭沫若就对音乐有特殊的倾向性.这种“倾向”,从根本上影响了郭沫若对诗的“形式”的感觉.在其诗论中,郭沫若从音乐的有形/无形出发,结合自己对诗的表现方式与表现对象的理解--即“情绪的直写”,阐释了包含“内在/外在韵律”的诗的音乐性.进而,郭沫若凭借自己诗论中的核心概念--“节奏”,定义了-种没有“形式”的诗.这在中国新诗的形式建构、以及理论建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重估郭沫若诗的价值、以及重审新诗现代性提供新的契机.
出版日期
201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