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污染环境罪的实害犯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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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加之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形态在理论上失去了定型性。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具体危险犯以及准抽象危险犯等观点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基于立法对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的理念选择和对环境法益的独立保护,将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形态定型为实害犯,既合乎刑法规范,也能够避免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及生态中心主义法益观下行为犯、危险犯等犯罪类型的解读,对环境法益的保护不足或者对人类法益保护目的的过度无视。因此,实害犯的定论是对污染环境罪犯罪形态的理性解读。
作者 刘天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18年3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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