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还是对抗——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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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大陆地区的立法中,对法定孳息清偿义务人的通知应当是抵押权效力及于法定孳息的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从解释论上讲,无论是通过法律解释抑或法之续造的方法,均得不出对法定孳息清偿义务人的通知是抵押权效力及于法定孳息的对抗要件这一结论.从立法论上讲,该通知不管是作为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都各有其优势和劣势,因此最终的条文应该是立法选择的结果,法院不能舍近求远.
作者 卢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8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