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强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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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世界》1997年第9期发表了一篇律师同行的文章,谈到一个叫骆驼公司的在与承包者打一场拖欠承包款纠纷时,把拖欠货款的一方作为第三人追加进来终于艰难胜诉,与第三人达成还付货款及其利息的调解协议的故事。笔者看完这篇文章后,认为“骆驼”一案的追加第三人颇有不妥,胜诉实为免强。为此,特具文叙一己之见,若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首先,我们来看看第三人,特别是本案提到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特征。笔者认为,第三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他既不是处于原告的位置也不是处在被告的位置,而是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二,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对争讼的标的一般是和本案被告有一种民法意义上的依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律师世界》 1998年7期
出版日期 1998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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