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启动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界析——基于民诉法解释第387、3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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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存在新证据提请再审的,该证据应“足以证明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其中,“基本事实”指原裁决据以作出之要件事实,而“裁判结果错误”亦指向原审认定的要件事实错误。“足以”一词表明该证据须能够否定再审申请审查法官按原审裁判逻辑对要件事实所形成的心证状态。此外,仅在“客观原因”致使当事人于原审无法及时举证且当事人作出合理说明,方能启动再审。因当事人主观过错或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不属于“客观原因”。当事人在原审中有能力、有机会、有可能获取、提交证据却未获取、提交的,不能启动再审。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8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