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酒泉海关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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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甘肃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设立酒泉海关的请示》(甘政发[2003]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设立酒泉海关(正处级),隶属兰州海关。二、核定酒泉海关人员编制20名,在兰州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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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4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