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受贿贪得无厌 判死缓罪有应得——宋长清案例及其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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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内江市财政局农业税征收管理科副科长、共产党员宋长清,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70余次,累计金额达391600余元,经法院审理认定为354000余元。1996年6月5日,被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995年12月行政上受到开除公职处分,1997年1月被开除党籍。蜕  变宋长清出生在一个农民家庭,父亲是共产党员,这个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的青年,也曾有过闪光的年华,1972年12月参军到了西藏,在环境极其艰苦、气候十分恶劣的条件下,能经受考验,刻苦参加军事训练,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在三年多时间里,4次受到部队嘉奖。1976年3月退伍回到家乡———资中县天池乡。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四川财政》 1999年11期
出版日期 1999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