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企业对外投资活动的日益增多,对外投资收益的核算已越来越重要。市财政局明确规定,从1997年起,大中型企业中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资产50%以上的,必须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c但是,目前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以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为例,分析在运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中出现的问题。一是企业转制不规范,使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受损。该公司的一家全资子公司原注册资本为500万元,1998年初所有者权益为580万元,lpes年末该子公司改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以50万元转让10%的所有者权益给另一家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另一家公司如果要获得10%的所有者权益,必须按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支付58
出版日期
1999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