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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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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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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国企职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缴纳个人所得税
谈国企职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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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国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已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中明确规定:(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
DOI
g4q1wq7rd8/1912048
作者
赵丽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河南税务》
2002年16期
关键词
一次性补偿
国企职工
国家税务总局
国有企业职工
工薪所得
超额累进税率
分类
[经济管理][财政学]
出版日期
2002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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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河南税务
2002年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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