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茶叶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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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1994年推行新税制后,茶叶行业的税收由原来的免征产品税改为在其生产销售环节征收一道17%(1994年5月1日后改为13%,1995年10月恢复17%)的增值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毛茶、茉莉花(玉兰花)等按其收购金额允许依10%扣除率给予扣除。1994年在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经测算城门地区茶叶产品税负达10%以上。按税法规定,对茶叶生产企业因生产需要而正常向农民、个人收购的毛茶、茉莉花等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务(辽宁)》 1997年2期
出版日期 199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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