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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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它应具有以下性质:(一)债权人对于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和收入没有追索权;(二)境内机构不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偿债;(三)境内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7年6期
出版日期 1997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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