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伙企业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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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对合伙企业应征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学术界一直没有停止争论,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提出应征个人所得税,第二种观点提出应征企业所得税,第三种观点提出对个人合伙应确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企业合伙应确认为公司(或法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比较合适。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新《合伙企业法》基本上采纳了第三种观点。新《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06年1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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