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信仰”的使命在于从法律层面给人的精神世界给予意义关怀,它的逻辑前提在于人的主体性能够得到伸张,即基于主体的自由意志决定对其采取何种态度。“法律必须被信仰”的提法存在内在的矛盾,并遭遇现代性伦理倾向的困境,不宜于个体信仰内在的生成与发展;然而,在面对现代社会“诸神之争”所引发的整体信仰危机,“法律信仰”仍具现实意义;它的可能性助益表现于通过作为整体性语义的“法律”增进个体生活的意义,其中内在地需求法律人的功用。
出版日期
2018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