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行为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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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一起食品卫生管理行政案件中,原告认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即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在对其作出取缔行政处罚时,未适用听证程序,构成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司法》 2002年8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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