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定履行期限合同债务的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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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定履行期限合同债务迟延构成的核心在于确定履行期限。逻辑上,就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先确定履行期限才能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迟延。确定履行期限时,依照协议补充、合同的补充解释、任意规定之顺序逐步进行。适用任意规定时,若有特别规定,特别规定优先;但特别规定存在不足时,应当结合一般规定进行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以补充。《合同法》第62条第4项属于一般任意规定,目的在于确定履行期限,必要的准备时间即为履行期,履行期届满,即陷于迟延,不必另行催告。
作者 周晔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9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