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理解“国家所有”:类型、依据及其绩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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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就其来历而言,“国家所有”存在着三种类型。对中国而言,“国家所有”的依据可概括为:国家所有即为全民所有,人民民主,公民拥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基于此,重新理解国家所有,明确在规范与事实、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着的绩效风险,发现并规避这些风险,对于公法和私法同样意义重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2期
出版日期 2019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