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以抵押权实现的受让主体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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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决定》),试点涉及突破《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等相关法律条款,为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首次'破冰'提供了法律依据。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制博览》 2018年7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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