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棉花签证检验属于行业系统内部的成品出厂检验,其对应所扦样品并不能作为具有法律效率的代表棉包质量的一次性样品,在棉包的储运和流通过程中还要推行公证检验及监督检验扦样,这种破坏包布包丝的多次扦样体制使得棉包取样成本高、效率低。并且,目前签证检验除新疆地区执行得较好外,其他产棉区并未严格按标准要求的10%的扦样比例从棉包上取样(大多从皮棉滑道人工扦样)。棉包的贸易按那种检验方式进行,完全取决于交易双方的互信度,国家储备棉的出入库实行强制性公证检验,签证检验所取样品不能用于公证检验。
出版日期
2002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